近日,浦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连续性行贿案,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鸿贵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鸿贵(男,53岁,汉族,个体户,钦州市钦南区人)为感谢梁某(另案处理)将原广西半宙制药集团公司的建筑工程给其承建赚了钱。在1996年春节前的一天,李鸿贵到梁某的办公室送给梁某人民币10万元;1996年4月13日李鸿贵替梁某交纳基地购地款7万元。依照法律规定,案发时上述两起犯罪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时隔5年后的2001年4月18日,被告人李鸿贵又再次替梁某交纳基地购地款1万元。该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鸿贵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目的行贿梁某的,虽然其实施行贿犯罪时间间隔达到了5年,但仍属于连续性犯罪,其行贿犯罪数额应计人民币18万元,而诉讼时效应从2001年4月18日算起,浦北县检察院于2006年3月19日对李鸿贵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