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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卫生局原局长何毅受贿人民币366000元、美元5000元;单位受贿人民币124500元;贪污公款人民币27000元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2007年1月30日,钦州市中级法院对自治区检察院挂牌督办的钦州市卫生局原局长何毅涉嫌受贿、单位受贿、贪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定:1、被告人何毅(男,51岁,正处级)于2004年至2007年间,利用其担任钦州市卫生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发包市卫生局办公综合大楼工程、审批、验收医疗机构设置、装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及人事调动、工作安排等业务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杨禄业、李国泰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66000元、美元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2005年1月和2007年2月,被告人何毅在担任市卫生局局长期间,先后两次召集局领导班子成员开会,决定私分“小金库”中的执业护士注册费、培训费共计人民币27000元,其本人分得人民币5000元。3、被告人何毅在担任钦州市卫生局局长期间,钦州市卫生局作为医疗卫生系统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为经济利益驱动,非法收受卫虹医药公司、药品器械招标公司的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24500元。后市卫生局将所收取的现金没有入帐的部分用于发放干部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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