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例 评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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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检察院抗诉的两起民事纠纷案获成功调解
 


由钦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韦瑞富等人与韦志勇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黄维广与黄艳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浦北县人民法院和钦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后,在再审法院的主持下,于近日成功调解。
韦瑞富等人与韦志勇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申诉人浦北县龙门镇村民韦瑞富等人因被申诉人韦志勇等人建造的围墙占用公用通道影响了通行,进而损坏了该围墙的部分墙体及房屋瓦0.5平方米。案经浦北县法院审理后判决韦瑞富等人赔偿韦志勇等人经济损失1030元。韦瑞富等人不服,向浦北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浦北县检察院立案后向钦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市检察院抗诉认为:被申诉人韦志勇建造的围墙属违法建筑。该纷争原经龙门司法所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协议,但后来韦志勇却又违反协议,拔去司法所确定的道路界桩标志,在行人道路两边建设围墙,侵占了公共用地,致使部分道路不足一米,使农用简便交通工具无法通行,严重地影响了申诉人及村民的日常出入通行。对此,村民们出于公心,自发地维护司法所主持签订的协议及道路的安全通行,集体推倒被申诉人违法建筑的围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该建筑没有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物,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该案抗诉后,在再审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对双方使用的土地、行人通道等,作了合理的、妥善的处理,并且申诉人韦瑞富等人愿意赔偿给被申诉人经济损失600元人民币。至此,这起有可能引发群体性闹事的突发事件,在检察机关主持正义和在法官的努力下,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黄维广与黄艳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钦南区犀牛脚镇人黄维广、黄维兴因其姑丈钟某被黄艳昌打伤之事,与黄艳昌发生纠纷,后黄艳昌以被黄维广、黄维兴打伤为由向钦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经钦南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黄维广、黄维兴共同赔偿黄艳昌医药费合计3617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申诉人黄维广、黄维兴不服,向钦南区检察院提出申诉。钦南区检察院立案后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错误,该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申诉人黄艳昌的伤是两申诉人所害,但原审法院没有进一步调查核实就认定是两申诉人所致是缺乏事实依据的。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该案经再审法院再审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经法院庭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两申诉人自愿赔偿给原告黄艳昌2900元,黄艳昌自己负担582元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至此,纷争了两年多的官司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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